2023年12月14日

乾景园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发表时间:2023-12-14 05:39:47 来源:火狐体育在线网站苹果版

  1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3.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一)公司为控股子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二)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6.但向非由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另外的股东按出资比2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7.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8.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做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10.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11.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12.第三章职责及分工第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13.第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14.3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15.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一)事件概述,最重要的包含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等情况;(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最重要的包含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与企业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别的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况或业务联系情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最重要的包含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做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做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另外的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另外的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和公司利益未受损的理由;(五)董事会意见,最重要的包含资助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根据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用情况等判断公司的资助风险;4(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司有几率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专门意见;(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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